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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8-08 更新日期:2025-08-08 點閱次數: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