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除延宕通關時效,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恐生貨物退運或放棄等情,提醒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倘又為中國大陸產製者,則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