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將個人住宅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公益出租,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其所享有租金免稅額及較優惠的必要費用率,不論該住宅是否作為信託財產,只要符合法令規定的出租態樣,均適用相同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下稱委託人)不論是自行出租,或是以該住宅為信託財產並由受託人(即出租人)辦理出租,其所得稅課徵規定整理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費用率%
| 類型 | 一般住宅 | 公益出租人 | 社會住宅 | 租賃住宅 | |
|---|---|---|---|---|---|
| 法令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條 | 住宅法第15條 | 住宅法第23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 |
|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 | - | 1萬5千元 | 1萬5千元 | 6千元 | |
| 應稅租金之必要費用率 | 43% | 43% | 60% | 6千元至2萬元 | 53% |
| 超過2萬元 | 43% | ||||
該局補充,雖然信託與否不影響免稅額及費用率,但信託案件之受託人負有特定的行政義務。受託人於信託期間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且須依限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信託財產目錄及憑單。又租金給付人(如包租業)給付受託人租金時,應以「租金收入減除免稅額度」後的餘額為應稅租金,並辦理所得稅扣繳。
該局提醒,房東可自行檢視出租契約適用的法源,確保自身節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