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債務負擔已下降,且政府支出均依法定程序辦理
政府支出均依預算法等規定循法定程序辦理,並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且須受審計機關審核監督。為因應前瞻基礎建設及肺炎防治紓困支出,年關前後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資金需求,我國國債鐘於112年4月14日之新臺幣(下同)27.2萬元達到高峰,係屬季節性因素。截至112年7月31日止,因長期債務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執行債務還本預算1,110億元,並陸續清償短期債務,爰人均債務負擔已下降為25.6萬元。
二、特別預算實際舉借數額需併同考量總預算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預算執行過程視歲入歲出執行情形,可能減少或延後舉借債務,使債務舉借決算數低於預算數。如疫後強化經濟特別預算因111年度總預算辦理決算後,確定累計歲計賸餘足以支應該特別預算歲出,原編列債務舉借預算數1,998.8億元確定全數不舉借。
三、債務管理重點在管控債務比率,應兼顧財政紀律與韌性
國際間衡量各國債務均以債務比率為比較基準,我國公共債務法亦以GDP為債限計算基礎。隨經濟自然成長,雖我國債務未償餘額上升,債務比率仍控管於適度範圍,尚具財政韌性以支應緊急重大政事所需。經查我國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已由101年底36.3%下降至111年底29.3%,且近年國際信評機構均對我國審慎財政及債務管理給予肯定及正向評價。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8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