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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民不服海關所為稅款核定,請於收到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起救濟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近來有商民申請大量相同案情的復查案件(例如:同一貨物的稅則號別核列、反傾銷稅核課),基於係同一當事人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案件,得以1件復查申請書向海關申請報單號碼稅款繳納證及相關證據可列清表作為附件,以節省紙本;另載明「押金」「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45條第1項所稱「稅款繳納證」請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稅款繳納證後,再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基隆關提醒,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可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起救濟,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提出線上復查申請(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復查申請/閱卷/陳述意見)。惟因復查為要式行為,復查申請書仍為法定應檢附文件,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於申請線上復查翌日起3日內向海關補送紙本復查申請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書表下載)關鍵字搜尋「復查申請書」下載請商民務必特別留意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陳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604

商民不服海關所為稅款核定,請於收到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起救濟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5-26 更新日期:2026-05-26 點閱次數: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