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 ||
類別 | 錯誤態樣 |
說明 |
收入 |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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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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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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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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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