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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財政部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如附件),放寬免罰要件,提供明確且合宜裁罰金額,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106年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107年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4條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涉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另為確保申報金融機構確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110年增訂發布CRS辦法第53條之1及第53條之2,明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擔任檢查機關,確認申報金融機構遵循CRS辦法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自110年底起對所轄申報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之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期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申報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之誘因,以及配合完成遵循事項免罰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之遵循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免處罰標準
(一)將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俾符合現行作業程序;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二)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三)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之免罰要件。

 

二、裁罰倍數參考表
配合前述減免處罰標準修正內容,分別就「未配合提供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3項第1款應另行蒐集之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未配合接受檢查」、「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及「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等違章情形,衡酌立法目的、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訂定明確且合宜之裁罰金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114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依該標準第25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114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完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啟倫
聯絡電話:02-2322-8183

 

附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修正條文文字檔.pdf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_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規定.pdf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5-12-29 更新日期:2025-12-29 點閱次數: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