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8月1日出售其於108年5月16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00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應納稅額6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於A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14年8月),僅有甲君之兄長乙君設戶籍並居住該房地,甲君雖持有A房地超過6年,惟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居住於A房地,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補稅額14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