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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容目的之醫療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鹽埕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其利用春節年假進行皮秒雷射除斑,該支出可否在報稅時作為醫療費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稅法規定可列報之醫療費係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且須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支出,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若單純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美手術,並不符合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用扣除額,必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形手術、燒盪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即將進入五月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個人在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時,符合上開醫療性質的醫藥費支出,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賴秀麗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3-16 更新日期:2020-03-16 點閱次數: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