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項目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12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2,000萬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4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可減除之虧損額應為1,600萬元,甲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00萬元(2,000萬元-1,6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400萬元×稅率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