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想降低出口成本?沖退稅制度不可不知

關務署表示,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自44年起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外銷品使用之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得於成品出口後依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透過該制度,企業可有效減輕稅負與資金壓力,呼籲廠商積極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該署提醒廠商,出口報關時,除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下稱用料清表)供核。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114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16.3萬件,金額達新臺幣42億元,其中電子化申辦占74%,已成主流。採行電子化作業,不僅全程無紙化辦理,且自申請至退稅入帳僅需3至5天,不僅節能減碳,更大幅提升效率與資金運用彈性。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用電子化申辦廠商,宜儘速導入,以享受快速退稅便利,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詢該署業務窗口(電話:02-25505500分機2831、2832)或「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5-14 更新日期:2026-05-14 點閱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