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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6-05 更新日期:2026-06-05 點閱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