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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1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關務署說明,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1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該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於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新聞稿聯絡人:柯科長文文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03-22 更新日期:2023-03-22 點閱次數:1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