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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進口人進口車輛零件應正確標示產地,俾利通關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偶有廠商報運進口車輛零件,因外包裝或貨品本身文字與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真實產地之虞,導致貨物通關受阻,甚至遭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裁處。為保障進口人權益,避免業者因不諳法規而徒增退運及罰鍰風險,海關特別提醒,事前釐清產地標示,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車輛零件目前並未列入經濟部公告強制標示產地項目中,易言之,進口人依法「可選擇不標示」產地。然而,一旦進口商選擇在貨品或包裝上標示產地,就必須受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範,不得有「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的行為。若經海關查獲產地標示不實或有使人誤認之虞,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人須先向海關申請,並花費額外勞力、時間「完成改善標示」後,方准予進口通關;若情況無法改善,該批貨物將被逕予退運。同時,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違章案件將移由主管機關貿易署進行後續裁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近期查獲進口車輛零件標示產地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態樣如下:

1.錯置外國產地資訊:進口大陸產製車用避震器,包裝上卻標示德國國名及德國廠商名稱,使人誤認產地為德國。

2.濫用國內廠商資訊且未加註解:進口大陸產製車用煞車來令片或雨刷,貨品本體或外包裝僅印有國內廠商「英文名稱」或「註冊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該貨品為臺灣在地製造錯覺。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若須標示國內廠商資訊,在未標示不實產地前提下,明確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類似文字;若未加註前述進口商等類似文字,則必須在國內廠商資訊或註冊商標的「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避免混淆貨品產地。

基隆關呼籲,預防勝於事後補救。進口業者確實做好產地標示把關,避免後續繁瑣產地標示改善或裁罰,以加速通關時效。

聯絡人:五堵分關郭先生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籲請進口人進口車輛零件應正確標示產地,俾利通關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7-14 更新日期:2026-07-14 點閱次數: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