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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如對婚嫁贈與或贈與稅申報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小姐
電話:(04)8332100轉1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28 更新日期:2026-07-28 點閱次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