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