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8)日第3970次院會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114年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58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之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考量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復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上開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期使電動車輛產業有更寬裕之發展空間及民眾有更充裕之時間改變用車習慣。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於本年底屆期前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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