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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用新冠病毒檢驗試劑免申請輸入核准期限將至,請民眾提早因應

    關務署表示,民眾輸入或攜帶新冠病毒檢驗試劑供自用,自111年5月11日至6月30日,每人限1次且不超過100劑,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國大陸製者)申請輸入核准之放寬措施,截止日將至,提醒民眾應預留國際運輸期間,避免貨品運抵臺灣時,已逾前開截止日,屆時倘無法取得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貨物須辦理退運,將衍生後續退運成本及費用。
    關務署說明,為加速民眾進口自用新冠病毒檢驗試劑通關時間及降低成本,海關全力配合主管機關,採取便捷通關措施,統計自111年5月11日至6月14日,民眾輸入自用新冠病毒檢驗試劑已超過956萬劑,及時滿足民眾防疫需求。
    關務署再次提醒民眾,務必要注意進口期限、切實依規定限次限量輸入,且不得轉售以免觸法;海關將加強控管異常高風險進口案件,供主管機關查處有無輸入自用新冠病毒檢驗試劑轉售謀利之不法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錦宏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6-16 更新日期:2022-06-16 點閱次數:2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