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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4-30 更新日期:2025-04-30 點閱次數: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