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競爭力,推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凡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專業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外籍人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依規定須取具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特專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並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所稱「首次」核准居留,係指第一次來臺工作,即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及居留許可,但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時,如已先申請就業金卡或上開許可文件,惟因主管機關核發作業時間較長,乃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一般聘僱許可,致先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後,才取得外特專人才相關證明,倘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可認符合前稱首次情事,如亦符合其他規定要件,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年薪聘用A君來臺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嗣於112年7月20日始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前,A君已在臺居留從事專業工作約6個月,不符前稱「首次」情事,是無從適用租稅優惠。但如A君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同時或之前已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並符合前述各項要件,則A君可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2,207,000元,即有4,500,000元〔(12,207,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3,000,000元)×50%〕無須課稅,僅有薪資所得7,500,000元,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聘僱外籍人士,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之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之吸引力,為國家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