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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所得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可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沙所得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範圍 適用稅目 所得稅,沙方另包括宗教稅(Zakat)。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6個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主要減免稅措施 投資所得 一、股利:上限稅率12.5%。
二、債權所得(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報酬上限稅率4%;使用或有權使用無形資產所給付報酬及其他情況10%。
主要減免稅措施 財產交易
所得
除一方領域居住者於轉讓前7年內曾經持有他方領域公司發行股份25%以上股權外,股份轉讓收益於來源地國原則免稅。
爭議解決 相互協議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需求。
三、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任一方領域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或預防跨境課稅案件相關問題。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統計,109年沙烏地阿拉伯為我國第1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沙烏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場,雙方貿易關係密切。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於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負,倘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臺灣公司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之收入,如該臺灣公司未於沙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6個月者,於沙國免稅(原適用就源扣繳15%)。另臺沙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又沙國國內稅法尚無單方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透過臺沙所得稅協定提供沙國公司消除雙重課稅機制,可大幅減輕沙方公司租稅負擔,提升其投資我國意願,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強調,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與中東伊斯蘭教國家生效之第1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具指標性意義。沙國近年推動重要經濟政策「願景2030計畫(Saudi Vision 2030)」,積極擴大基礎建設,提升外人投資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將有利臺商布局中東市場享有合理安定稅負,解決或預防其從事跨境活動面臨重複課稅爭議,排除租稅對其從事跨境經濟活動決策之干擾,使企業發展及布局回歸經濟資源分配及市場機制考量。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目標及印太地區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件下載:
臺沙所得稅協定中文本、阿拉伯文本及英文本。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11-18 更新日期:2021-11-19 點閱次數: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