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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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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成年子女之適用疑義(101.9.17)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1050171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未成年子女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1年8月29日秘台申壹字第1011833244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本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欲判斷何人為申報人之子女,因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970條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報人配偶之子女因非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之「子女」,自非屬本法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原始資料來源: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610/6612/61300/post

發布單位:財政部政風處 發布日期:2015-03-13 更新日期:2023-11-03 點閱次數: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