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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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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102.5.6)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1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2年4月22日經政處字第1020428112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本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由於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揆諸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無論新職務與原職務之申報期間有無重疊,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本部98年2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80007286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是以,某甲於102年(下同)1月1日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則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自代理滿3個月(4月1日)後具代理申報義務。如某甲於前揭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則依前開函釋意旨,某甲真除原代理職務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職務後,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四、另本部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6901號函釋說明三所稱:「代理秘書屆滿3個月後,於99年5月27日辦理完成代理財產申報,嗣於同年6月2日真除秘書乙職,依本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亦應為就(到)職財產申報」,與前開說明三之內容不符,應停止適用,併附指明。

正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經濟部政風處除外)

原始資料來源: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610/6612/61325/post

發布單位:財政部政風處 發布日期:2015-03-13 更新日期:2023-11-03 點閱次數: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