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民眾負擔,本部函請國有公用不動產各管理機關自行斟酌個案情形,緩收或減收應收的租金或利用費,說明如下: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利用案件
承租人、利用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111年7月至111年12月租金、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或繳納有困難,可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
- 緩收:承租人、利用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可向管理機關申請展延至111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 減收:管理機關可視個案情形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可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 管理機關自行收取的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可本權責緩收或減收。
二、依其他法規提供使用收益案件,依各該主管機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