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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案件紓困措施
  1. 本部已通函提醒主辦機關秉夥伴關係研議土地租金、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免事宜,並協助民間機構申辦紓困及振興措施。就已到期土地租金或權利金得本權責依民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分期、緩繳或減免事宜,並提供辦理紓困措施相關作法。
  2. 主辦機關得本於風險分攤及利益共享原則,協助民間機構辦理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及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本部已提供具體延長營運期間計算方式,供主辦機關評估應用。109年5月7日內政部會銜本部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增訂因應疫情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租金規定,並追溯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3. 本部110年5月28日通函檢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彈性調整措施」,供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作業,如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招商、甄審、議約及簽約、爭議處理、營運績效評定及訪視時參照辦理。考量疫情尚未停歇,111年6月7日通函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作業,得持續參照上開措施辦理。

 

促參租金減收及延長營運期間流程圖
 

主辦機關聯絡窗口

 

諮詢窗口: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陳科長子文 (02)2322-8218
沈副研究員怡君 (02)2322-8000分機8603

 

發布日期:2020-03-17 更新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