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透過網路(稅務入口網)、郵寄及臨櫃辦理等3種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適用對象 |
申請方式 |
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 申請書表 |
諮詢窗口 |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 於各該稅目規定繳納期間內(含展延)以稅務入口網、郵寄及臨櫃方式稽徵機關申請 |
延期 | 分期 | ||
延長繳納期限1個月至12個月 | 分2期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
相關法規
110-06-03 修正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第1點,刪除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文字
110-06-30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新聞稿
109-03-06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09-03-16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110-06-28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