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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用品稅捐徵免規定

112年8月27日起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不再繼續機動調降


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防疫物資需求減少,原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至本(112)年8月26日屆滿後,不再繼續實施機動降稅措施,並自期滿之翌日(本年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稅率20%。

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

 

新聞稿

112.8.21 112年8月27日起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不再繼續機動調降

 

 

藥用酒精原料機動調降進口關稅


為協助業者緩解進口成本壓力,持續充足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之物資供應,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由20%調降為10%,適用期間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

 

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

 

新聞稿

110.8.26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為期半年

111.2.22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為期半年

111.8.19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為期半年

112.2.15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稅率為期半年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
蔣薇君專員 (02)2550-5500 分機1024

 

公營酒廠產製防疫清潔用酒精不課徵菸酒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產製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防疫酒精),及供生產防疫酒精之進口酒精(下稱原料酒精),該防疫酒精及原料酒精,非屬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規定所稱之酒,不課徵菸酒稅。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游忠信科長 (02)2322-8139
劉青峰專員 (02)2322-8200

 

健保特約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免營業稅

健保特約藥局及衛生局(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家用快篩試劑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藥局代售徵用快篩試劑免營業稅

 

新聞稿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徵免營業稅規定

11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9550號令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李貞儀科長 (02)2322-8133
詹善宇專員 (02)2322-8425

 

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免營業稅

 

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口罩免營業稅圖

 

【新聞稿及法規】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徵免營業稅規定

109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050號令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李貞儀科長 (02)2322-8133
詹善宇專員 (02)2322-8425

 

健保特約藥局辦理代售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免徵所得稅

 

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代售徵用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免徵所得稅。

 

代手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免徵所得稅

 

【新聞稿】
核釋藥局辦理代售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免徵所得稅規定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王俊龍科長 (02)2322-8122
沈玉卿專員 (02)2322-8125

 

政府於線上銷售徵用口罩免徵營業稅

 

政府機關於線上銷售徵用口罩(含處理費)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超商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口罩取貨等服務,向政府收取之處理費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政府並報繳營業稅。

 

口罩2.0徵免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新聞稿】
口罩實名制2.0徵免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李貞儀科長 (02)2322-8133
詹善宇專員 (02)2322-8425

 

救濟或防疫物資免徵進口稅費

 

救濟或防疫物資進口,如有下列情形者,免徵進口稅費:


(一)本身從事救濟事業
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具備救濟物資進口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進口免稅,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可後,免徵進口稅費。

 

(二)捐贈防疫物資給政府
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防疫物資,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三)政府機關自行進口
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物資,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
郭千華科員 (02)2550-5500分機2515

 

 

發布日期:2023-02-15 更新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