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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地價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1.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可續按2‰課徵。
  2.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因疫情出境2年戶籍遭遷出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申請流程圖

申請流程

 

申請人  申請條件 申請書表  諮詢窗口
土地所有權人 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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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8-11 更新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