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常見問答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哪些人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1.已聘僱或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

3.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 日。

4.入住團體家屋住民。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6-27 更新日期:2020-06-27 點閱次數: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