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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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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1日起,居住者個人股利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1.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說明如下:
    1. 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2.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1.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2.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該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2. 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10-18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