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統計資料係來自於營業稅申報檔案,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為外,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受大部分營業人採2月為1期申報影響,本統計資料會呈現1、2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2月份銷售額,3、4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4月份銷售額之情形,造成統計資料呈現偶數月金額大、奇數月小之情形。
本統計資料係來自於營業稅申報檔案,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為外,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受大部分營業人採2月為1期申報影響,本統計資料會呈現1、2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2月份銷售額,3、4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4月份銷售額之情形,造成統計資料呈現偶數月金額大、奇數月小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