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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規定,使裁罰更臻合理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以利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裁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4-07-22 更新日期:2014-07-22 點閱次數: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