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非自住之住家用及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者使用之房屋稅負
配合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 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1.2%~2%修正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權人之持有成本;另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者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稅率由1.5%~2.5%,修正提高同營業用房屋稅率3%~5%,以合理提高該等使用房屋稅稅負。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4-07-22
更新日期: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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