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行政院施政目標彙整表
四大任務 |
本部相關措施 |
穩健邁向 疫後復甦 |
公股銀行積極配合辦理金融協助措施 |
因應疫情稅務協助措施 | |
實施國有不動產租金緩繳、減租2成及讓售價款緩繳之措施 | |
輔導促參案主辦機關辦理防疫期間紓困事宜 | |
強化社會 安全體系 |
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及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
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 |
提高四大項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 |
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 |
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 |
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 |
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 |
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 |
鼓勵長照機構轉型及擴大長照規模 | |
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 |
提供長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 |
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 |
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 |
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提升後備戰力 | |
精進查緝作為,維護境內安全 | |
提供國有不動產興建社會住宅及設置長照設施 | |
提供民間投資誘因,長照機構納入促參重大範圍 | |
提升國家 基礎建設 |
鼓勵企業投資、增僱員工及調高薪資 |
鼓勵企業升級、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 |
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 | |
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 |
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 | |
建構數位化海關,提升關務創新與效能 | |
透過新修正之促參法,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 |
推動六大 核心戰略 產業 |
公股銀行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提供融資協助 |
提供關鍵產業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 | |
配合關鍵產業政策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 |
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 |
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關稅及貨物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 |
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 |
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 |
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引進綠能產業 | |
推動國際財政合作交流,營造有利經貿投資環境 | |
推動綠能及數位建設納入促參法範疇 |
依據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施政方針報告,行政團隊將全力落實蔡總統所交付的四大任務,包括「穩健邁向疫後復甦」、「強化社會安全體系」、「提升國家基礎建設」及「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涉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如下:
一、穩健邁向疫後復甦(包括階段性盤整各項防疫措施)
(一)公股銀行積極配合辦理金融協助措施
為協助企業及民眾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督導公股銀行全力配合政府政策適時提供金融支援,包括:配合經濟部延長紓困振興貸款申請期限至112年12月底止,並積極評估續辦自辦紓困貸款;在承作企業授信時,避免雨天收傘;截至112年8月底公股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累計核准約41.7萬戶,放款新臺幣(下同)4.7兆餘元,有助紓緩產業及民眾資金調度需求。
(二)因應疫情稅務協助措施
1.所得稅
(1)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2)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3)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往後10年內所得額扣除。
2.營業稅
(1)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主動視其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課徵營業稅。
(2)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12年6月30日屆至),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有營業收入驟減或經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房屋稅
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如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房屋未供營業用之面積部分可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使用牌照稅
交通工具受疫情影響停止使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可申請交通工具停止使用期間免課徵使用牌照稅。
5.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申請按比例核減查定娛樂稅額。
6.地價稅
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原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可准恢復仍按2‰稅率課徵。
7.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於紓困條例實施期間是類案件得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實施國有不動產租金緩繳、減租2成及讓售價款緩繳之措施
1.租金緩繳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權人有緩繳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需求者,109年度按契約約定應繳納租金,得申請展延繳款期限至同年12月底,合計受理申請218件,緩繳2.2億餘元。
(2)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至8月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至同年9月底,受益戶數共8.9萬戶。
2.租金減收
國有不動產109年至111年應繳租金實施減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受益承租戶(含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約20萬餘戶,合計減收21.58億元。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減收受益承租戶3.2萬戶,租金減收16.8億元。
3.價款緩繳
經核定讓售且通知繳款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紓困條例實施期間,申購人因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14日者,該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延長(即超過14日)者,得酌予加計繳款日數。
(四)輔導促參案主辦機關辦理防疫期間紓困事宜
為協助民間機構於疫情期間辦理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收,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及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等紓困作業,已透過各項函釋輔導主辦機關秉持促參案夥伴關係精神共度難過,截至112年6月底,已協助31個機關完成紓困案390件,減免或補貼租金及權利金127.67億元,另有134件同意延長投資契約期間。將持續輔導主辦機關辦理紓困。
二、強化社會安全體系
(一) 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及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 為協助中低收入民眾改善經濟及無自有住宅青年購置住宅,減少利息負擔,協調公股銀行辦理多項專案優惠貸款,如就學貸款、微型創業貸款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等。為改善弱勢族群之保障缺口,減輕其保費負擔,公股金融機構開辦微型傷害保險保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攤發生意外風險。
- 「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自99年12月推出,由臺灣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辦理,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8月1日起放寬各項條件,包括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00萬元、貸款年限延長至40年,寬限期延長至5年等;另現行公股銀行減收利息半碼續辦,再由政府補貼1碼至115年7月31日止。截至112年8月底累計撥貸約34.7萬戶、1.4兆元,穩定提供民眾購屋資金協助。
(二)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 公益彩券88年12月發行至112年8月底,累計創造盈餘超過5,770億元,分別挹注國民年金2,601億元,全民健康保險責任準備290億元,地方政府社會福利2,879億元。
-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389億餘元,補助相關機關辦理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推展社會福利,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
- 截至112年8月底經銷商人數約4.3萬人,如加計經銷商代理人及經銷商聘僱工、彩券周邊產業等就業人數,對促進弱勢族群就業具極大貢獻。
(三)提高四大項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107年度起,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111年度按物價指數調整為12.4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111年度按物價指數調整為20.7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至380%,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鼓勵國人生育。
(四)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 為建立合理透明房地交易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促進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 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精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房地合一稅2.0),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並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
(五)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明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對持有多戶房屋者訂定差別稅率,落實居住正義、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 106年3月3日修正發布「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2點、第16點,提供降低房屋殘值率及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參考基準,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合理標準,其中21個地方政府已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合理化房屋稅負。
(六)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 為鼓勵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及將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服務等使用,內政部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新增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租稅優惠規定。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內政部110年6月9日復修正「住宅法」,將租金收入免納所得稅之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
- 為完善我國住宅租賃制度,保障國人租屋權益及居住品質,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107年6月27日施行),對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交由專業經營出租者,提供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七)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內政部106年5月10日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增加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重建意願。
- 為加速都市更新推動,內政部108年1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提供更新後房屋於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協議合建產權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八)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服務特種基金財源。「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亦明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另為兼顧經費需求及政府預算籌編彈性,112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6條,除於現行條文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外,另增訂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前開餘額之10%,兼顧長照制度與住宅政策之發展。
(九)鼓勵長照機構轉型及擴大長照規模
為完善長照制度,鼓勵輔導已設立長照機構轉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7年1月31日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提供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其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土地無償移轉該法人續作原來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應未來長照需求及增加相關就業人口。
(十)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 106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取得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 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提高長照服務需求者之福祉。
(十一)提供長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08年度起,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符合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十二)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 為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厚實其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實力,避免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之窘境,衛福部107年6月6日制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提供開戶人滿18歲之日前該帳戶之利息所得免稅優惠。
- 為達建教合作兼顧國家教育、社會福利及經濟功能之目的,教育部110年6月16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該法第22條增訂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所稅之優惠。
(十三)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為提升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10日制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農民依規定提繳之退休儲金,不計入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課稅,俾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
(十四) 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提升後備戰力
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並爭取企業認同與支持,減少雇主負擔,國防部111年5月27日制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該條例第8條明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召集期間之薪資,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按該薪資之150%列為費用減除。
(十五)精進查緝作為,維護境內安全
- 訂定「強化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計畫」,強化風險管理、深化情資交流、優化查緝工具、強化專業培訓及落實業者監管等關務查緝作為,並與各緝毒機關密切合作,參與區域聯防,確實截毒於關口。
- 為防制阻絕改造槍枝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9月5日公告將低動能槍枝及其零附件增列輸入規定,進口時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海關配合執行邊境管理,就槍枝及彈藥等高風險貨物採全面查驗,維護社會安定及人民安全。
(十六)提供國有不動產興建社會住宅及設置長照設施
- 截至112年8月底,就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完成撥用53處國有土地(面積約25.33公頃)、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約0.02公頃,建物10筆)及出租4處國有土地(面積約3.17公頃),並保留1,122筆國有土地(413.49公頃)、3筆國有建物供其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落實居住正義。
- 配合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截至112年8月底,已出租10處、捐贈33處、出售21處土地及捐贈102筆房屋。未來將持續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協助落實社會住宅政策。
- 配合行政院推動長照服務政策,截至112年8月底,協助完成撥用25處國有土地及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合計約9.78公頃)供各級政府機關設置長照設施;出租2處國有土地及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約1.32公頃)供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置私立長照機構;以改良利用方式提供4處國有土地(面積10.41公頃),供地方政府規劃引進長期照顧產業。
(十七)提供民間投資誘因,長照機構納入促參重大範圍
面對全球高齡化影響,本部107年將長照機構納入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11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促參重大範圍,增設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將有助吸引民間投資,以建構優質之高齡友善環境。
三、提升國家基礎建設
(一)鼓勵企業投資、增僱員工及調高薪資
- 為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自103年5月20日至113年5月19日,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額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為促進青年就業,同條第2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前述增僱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為鼓勵企業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水準,適時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同條第3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於符合一定情形及條件下,中小企業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鼓勵企業升級、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 為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帶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等產業發展,108年7月3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為掌握後疫情時代智慧轉型趨勢,提升國家與各產業整體資安防護能力,落實「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111年2月18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 為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有助提升研發成果效益。
(三)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
為促進臺灣新創事業發展,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本部與經濟部共同研議修正「企業併購法」,自111年12月15日施行,放寬營利事業併購取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無形資產,得於一定期限內攤銷費用,及新創事業個人股東因企業併購後取得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延緩課稅之租稅措施。
(四)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為吸引我國所需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誘因,帶動經濟轉型,依據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提供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並成為我國居住者起算5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之租稅優惠規定。
(五)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
107年度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及獨資合夥組織所得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等,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
(六)建構數位化海關,提升關務創新與效能
- 發展AI稅則分類服務,規劃提供線上互動模式,透過智慧機器人友善問答,便利商民參考進口貨物歸屬稅號及適用稅率,提高通關透明度並減少徵納疑義。
- 運用公有雲提供便民服務,規劃納入跨機關車輛資訊、優質企業認證、海關e申辦及海關資料加值四大服務,透過資源共享,推展雲端通關便民服務。
(七)透過新修正之促參法,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1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透過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政府有償取得服務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未來可擴大促參案源範疇、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及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已陸續訂定履約爭議調解及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各項子法規,透過健全促參法制環境,維持公共服務穩定性,可有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四、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一)公股銀行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提供融資協助
行政院於110年5月核定「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公股銀行全力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積極對相關產業提供融資協助,截至112年8月底累計放款4.4兆餘元,有助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轉型。
(二)提供關鍵產業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關鍵產業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並修正第72條條文,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且在我國已繳納合理稅負者,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25%,及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金額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施行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三)配合關鍵產業政策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經濟部108年7月24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配合提供合宜及必要之租稅優惠:
- 強化並展延原有租稅優惠(「個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個人天使投資人」)施行期限10年。
- 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有助鼓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經營效益及扶植轉型升級,營造合理優化投資環境。
(四)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 105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報廢或出口符合一定條件車輛,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定額減徵新汽車貨物稅5萬元,新機車貨物稅4,000元。
-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本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自106年1月28日至114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140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減半徵收貨物稅。
- 授權地方政府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101年1月6日至114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 自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五)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關稅及貨物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 自106年11月24日,對輸入專供生產太陽光電模組用接線盒、矽膠、封裝材料或玻璃,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
- 106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經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六)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自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2,000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七)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 經濟部96年7月4日制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分別就資金、技術及人才,提供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研發人才培訓投資抵減、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技術作價入股緩課等租稅優惠。為扶持壯大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經濟部復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前揭條例第3條,放寬高風險醫療器材範圍及增訂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定義,適度放寬生技新藥公司資格,俾符合國內產業現狀,鼓勵生技新藥產業投入預防醫學及再生醫學領域,提升生技新藥產業產值及競爭力。
- 為持續優化生醫產業之發展,經通盤考量現行租稅環境及生醫產業發展需求,110年12月30日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除延續現有租稅措施及修正內容(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調降至25%,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上限),並將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之範疇,另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促進生技醫藥產業研究發展、購置設備及協助募集資金。
(八)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引進綠能產業
1.太陽光電
(1)截至112年8月底,公告標租16批國有土地,完成簽約25宗,面積合計約24.16公頃。
(2)截至112年8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且存續有效189案(屬漁電共生者19案),面積約2,612公頃。
(3)截至112年8月底,以改良利用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43案,面積約634.2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600.74MW。
2.風力發電
(1)截至112年8月底,已就15處風力發電場址核發「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其中1處未獲准籌設許可,14處獲准籌設許可者,配合核發「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供離岸風力發電業者申請發電使用(7處已商轉,1處同意終止使用)。
(2)截至112年8月底,以改良利用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規劃設置風力發電設施52案,面積約33.9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316.83MW。
3.地熱能發電
截至112年8月底,提供新北市金山區約12.1公頃國有土地,委託經濟部能源局辦理改良利用公開招商,及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約2.3公頃國有土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業者進行開發,引進地熱能發電產業,預估裝置容量約5.5MW。
(九)推動國際財政合作交流,營造有利經貿投資環境
積極洽簽租稅、關務及財政合作協定,強化國際財政交流合作,營造有利臺灣產業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鞏固產業永續發展動能。
(十)推動綠能及數位建設納入促參法範疇
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政策目標,落實兼顧綠色再生經濟、環境永續及因應數位世代,促參法已將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納入公共建設類別,後續將配合修訂促參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之範籌,以期透過民間投資該類公共建設,持續發展綠能及數位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