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行政院施政目標會彙整表
施政目標 |
本部已採行重大措施 |
文化臺灣 | 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 |
鼓勵民間參與文教設施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建設 | |
打造藝術品交易友善租稅環境 | |
綠能矽島 | 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
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貨物稅及關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 |
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 |
多元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俾供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 | |
提供海域土地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 | |
智慧國家 | 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
鼓勵企業投資、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 |
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 |
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加速雲端設備更新 | |
推動行動支付提供租稅優惠 | |
優化整廠整線輸出業者取得融資相關機制 | |
引導境外資金匯回,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 | |
公義社會 | 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
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 |
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 |
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 |
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 |
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 |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 | |
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健全我國反避稅制度 | |
推動各職類退職所得課稅制度趨於一致 | |
幸福家園 | 提高綜合所得稅四大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
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 |
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 |
鼓勵長照機構轉型及擴大長照規模 | |
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 |
協調公股金融機構協助融資及提供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 |
鼓勵企業增僱員工及調高薪資,提升國內就業率,配合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 | |
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 |
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 |
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 |
推動國家觀光發展 | |
協助運動產業發展 | |
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
行政院依據總統施政藍圖,以「文化臺灣」、「綠能矽島」、「智慧國家」、「公義社會」及「幸福家園」為五大施政目標,確定施政優先順序,確實執行。參照前揭施政目標,涉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如下:
一、文化臺灣
(一)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電影法」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自104年6月10日起10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額。
(二)鼓勵民間參與文教設施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建設
民間機構參與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文教設施及觀光遊憩設施建設,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0條規定,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所稅、購置設備、研發、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措施。
(三)打造藝術品交易友善租稅環境
為促進文化藝術產業之發展,文化部110年5月19日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活動,得申請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參展、拍賣文物或藝術品進口,經第三方業者、團體提供書面保證者,免預繳稅款保證金措施等,有助打造藝術品交易友善租稅環境。
二、綠能矽島
(一) 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1.105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報廢或出口符合一定條件車輛,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定額減徵新汽車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新機車貨物稅4千元。
2.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本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自106年1月28日至114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140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減半徵收貨物稅。
3.授權地方政府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101年1月6日至114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4.自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二) 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貨物稅及關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1.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經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2.自106年11月24日,對輸入專供生產太陽光電模組用接線盒、矽膠、封裝材料或玻璃,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
(三) 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自108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四) 多元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俾供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
1.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截至111年2月底,存續有效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209案(不含已獲准許可辦理委託經營案件),面積約2,042公頃;已委託經營17案,面積約395公頃。
2.標租: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截至111年2月底,公告標租11批國有土地,簽約20宗土地,面積25.63公頃。
3.委託改良利用: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相關規定,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引進之太陽光電產業需求,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開招商設置太陽光電,截至111年2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招商2案,面積190公頃。
(五) 提供海域土地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提供海域土地供業者申請籌設及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並收取相關償金、保證金。截至111年2月底,已核發15處「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除1處未獲准籌設許可,餘14處獲准籌設許可者並配合核發「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供離岸風力發電業者相關申請籌設及發電使用(其中1處同意業者申請終止使用)。
三、智慧國家
(一) 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為提供吸引我國所需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誘因,帶動經濟轉型,依據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11月22日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並成為我國居住者起算3年(110年7月7日修正延長為5年,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內,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且不適用海外所得課徵個人基本稅額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期藉租稅優惠政策,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留)臺。
(二) 鼓勵企業投資、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1.為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帶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等產業發展,108年7月3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為掌握後疫情時代智慧轉型趨勢,提升國家與各產業整體資安防護能力,落實「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111年2月18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2.配合關鍵產業政策及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提供合宜及必要之租稅優惠,除強化並展延原有租稅優惠(「個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個人天使投資人」)施行期限10年,另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有助鼓勵投資、投入研發活動、促進研發成果推廣運用、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資,營造合理優化投資環境。
3.為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有助提升研發成果效益。
(三) 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1.我國96年7月4日制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分別就資金、技術及人才,提供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研發人才培訓投資抵減、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技術作價入股緩課等租稅優惠。為扶持壯大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經濟部復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前揭條例第3條,放寬高風險醫療器材範圍及增訂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定義,適度放寬生技新藥公司資格,俾符合國內產業現狀,鼓勵生技新藥產業投入預防醫學及再生醫學領域,提升生技新藥產業產值及競爭力。
2.為持續優化生醫產業之發展,經通盤考量現行租稅環境及生醫產業發展需求,110年12月30日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除延續現有租稅措施及修正內容(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調降至25%,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上限),並將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之範疇,另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促進生技醫藥產業研究發展、購置設備及協助募集資金。
(四) 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加速雲端設備更新
為應國內產業生產技術提升及新型態產業需求,依據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106年2月3日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對物聯網之雲端設備、節能儲能設備等增修相關耐用年數,期達加速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目的。
(五) 推動行動支付提供租稅優惠
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達成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108年8月16日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六) 優化整廠整線輸出業者取得融資相關機制
1.本部所屬事業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建置聯合授信平臺,設立專案窗口,透過各經貿單位推介優質之系統及整廠輸出案件進行金融支援專案規劃,經由聯貸平臺辦理,結合公、民營銀行金融資源,擴大對業者金融支援能量。
2.行政院為強化輸銀融資功能,核定增資200億元,資本額由原先120億元提高至320億元;對單一企業授信總餘額提高至52.49億元,其中無擔保授信部分提高至17.49億元,可有效擴大廠商金融支援。截至111年2月底,輸銀辦理聯合授信平臺承作案件369件,包括經濟部工業局轉介承作1件及輸銀自行開發承作案件370件,金額總計264.42億元。
(七) 引導境外資金匯回,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
1. 108年7月24日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自108年8月15日起2年內匯回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並依規定管理運用者,得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課稅,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徵基本稅額或所得稅。如依規定完成實質投資者,得再享半數退稅優惠(即實質稅率4%或5%)。
2.該條例至110年8月14日(遇假日順延至16日)申請期限屆滿,引導計3,348億元境外資金實際匯回,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發揮振興經濟之效果。
四、公義社會
(一) 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大幅提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4大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課稅所得額未逾50萬元者分3年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及獨資合夥組織所得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等,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二) 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1.為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厚實其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實力,避免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之窘境,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6日制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提供開戶人滿18歲之日前該帳戶之利息所得免稅優惠。
2.為達建教合作兼顧國家教育、社會福利及經濟功能之目的,教育部110年6月16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增訂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之優惠。
(三) 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1.為鼓勵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及將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服務等使用,內政部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新增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租稅優惠規定。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內政部110年6月9日復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將租金收入免納所得稅之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
2.為進一步完善我國住宅租賃制度,保障國人租屋權益及居住品質,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107年6月27日施行),對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交由專業經營出租者,提供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四) 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1.公益彩券88年12月發行至111年2月底,累計創造盈餘超過5,325億元,分別挹注國民年金約2,390億元,全民健康保險責任準備約266億元,地方政府社會福利2,669億餘元。
2.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362億餘元,補助相關機關辦理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推展社會福利,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
3.截至111年2月底經銷商人數4萬3,128人,如加計經銷商代理人及經銷商聘僱工、彩券周邊產業等就業人數,對促進弱勢族群就業具極大貢獻。
(五) 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1.截至111年2月底,就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完成撥用50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4.84公頃,房屋10戶)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面積4.83公頃),保留702筆國有土地、2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70.9公頃,房屋385戶)供其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
2.內政部依「住宅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規定,就興辦社宅所需國有土地,逐筆指定以出租、捐贈或出售方式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截至至111年2月底,內政部已指示國有土地提供方式計出租20處、10.39公頃土地,捐贈56處、12.95公頃土地及102戶房屋,及出售17處、5.52公頃土地,由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目前已出租3處、捐贈9處及出售9處土地。
(六) 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1.為建立合理透明房地交易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促進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2.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精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10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房地合一稅2.0),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並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
(七)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並避免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成為規避租稅管道,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八) 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健全我國反避稅制度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租稅管轄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並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分別於105年7月27日及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及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課稅。
(九) 推動各職類退職所得課稅制度趨於一致
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行提繳之退撫基金課稅規定與勞工提繳之退休金課稅方式一致,111年1月19日修正退休撫卹相關法規,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行提繳之退撫基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於領取時列入退職所得課稅,適用定額免稅,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使各職業類別人員退職所得相關規定趨於一致。
五、幸福家園
(一) 提高綜所稅四大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自107年度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至380%,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鼓勵國人生育。
(二) 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下稱長照)政策,108年7月2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自108年度起,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三) 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服務特種基金財源,106年5月10日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遺產稅及贈與稅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另「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明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均有助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四) 鼓勵長照機構轉型及擴大長照規模
為完善長照制度,鼓勵輔導已設立長照機構轉型,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31日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提供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其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土地無償移轉該法人續作原來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應未來長照需求及增加相關就業人口。
(五) 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1.106年12月6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取得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2.108年12月25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延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稅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提高長照服務需求者之福祉。
(六) 協調公股金融機構協助融資及提供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為協助中低收入民眾改善經濟及無自有住宅青年購置住宅,減少利息負擔,協調公股銀行辦理多項專案優惠貸款,如就學貸款、微型創業貸款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等。為改善弱勢族群之保障缺口,減輕其保費負擔,公股金融機構開辦微型傷害保險保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攤發生意外風險。其中「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自99年12月推出至111年2月底,臺灣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撥貸31萬9,568戶、1兆3,078億餘元,實施日期延長至111年底,並自110年1月1日起調減一段式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03個百分點,目前利率為1.40%。
(七) 鼓勵企業增僱員工及調高薪資,提升國內就業率,配合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
1. 為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自103年5月20日至113年5月19日,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額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為促進青年就業,同條第2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前述增僱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3. 為鼓勵企業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水準,適時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同條第3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於符合一定情形及條件下,中小企業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八) 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1.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明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對持有多戶房屋者訂定差別稅率,落實居住正義、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2.106年3月3日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2點、第16點,提供降低房屋殘值率及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參考基準,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合理標準,其中19個地方政府已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合理化房屋稅負。
(九) 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1.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內政部106年5月10日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增加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重建意願。
2.為加速都市更新推動,內政部108年1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提供更新後房屋於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協議合建產權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十) 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91年至111年2月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簽約件數1,486件,民間投資金額約8,792億元。
(十一) 推動國家觀光發展
為推動國家觀光發展政策需要,交通部106年1月11日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提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營運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以吸引投資及帶動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
(十二) 協助運動產業發展
1.教育部106年11月29日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新增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捐贈者,得列報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個人符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協助運動產業發展。
2.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教育部110年12月22日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按捐贈金額之150%加成減除捐贈費用。
(十三) 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為提升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10日制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農民依規定提繳之退休儲金,不計入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課稅,俾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