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行政院施政目標彙整表
施政目標 |
本部相關措施 |
擴大 社會投資 減輕 家庭負擔 |
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及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
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 |
提高四大項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 |
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 |
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 |
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 |
建教生領取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 | |
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 |
提供國有不動產興建社會住宅 | |
創新經濟 智慧國家 |
公股銀行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提供融資協助 |
鼓勵企業投資、增僱員工及調高薪資 | |
鼓勵企業升級、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 |
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 | |
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 |
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 | |
完備促參法令制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 |
配合關鍵產業政策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 |
推動國際財政合作交流,營造有利經貿投資環境 | |
綠色成長與 2050 淨零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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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 |
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關稅及貨物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 |
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 |
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引進綠能產業 | |
推動綠能、農業及循環再利用設施與數位建設納入促參法範疇 | |
擴大 醫療投資 打造 健康臺灣 |
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
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 |
提供長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 |
提供國有不動產設置長照設施 | |
提供民間投資誘因,長照機構納入促參重大範圍 | |
配合新興菸品菸害防制,修正「菸酒稅法」 | |
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 |
均衡臺灣 在地希望 |
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
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 |
厚植軟實力 打造 國家品牌 |
鼓勵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提供租稅優惠 |
協助發展運動產業提供租稅優惠 | |
邁向 多元平權 的共榮社會 |
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協助女性創業 |
實施國有不動產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 | |
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育兒相關設施 | |
配合因應少子女化政策,設立公共化教保服務班 | |
打造 韌性臺灣 維護 安全與和平 |
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提升後備戰力 |
精進查緝作為,維護境內安全 | |
建構數位化海關,提升關務創新與效能 |
依據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施政方針報告,為落實總統「國家希望工程」願景,行政團隊訂有八大施政目標包括「擴大社會投資,減輕家庭負擔」、「創新經濟,智慧國家」、「綠色成長與2050 淨零轉型」、「擴大醫療投資,打造健康臺灣」、「均衡臺灣,在地希望」、「厚植軟實力,打造國家品牌」、「邁向多元平權的共榮社會」及「打造韌性臺灣,維護安全與和平」,涉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如下:
一、擴大社會投資,減輕家庭負擔
(一)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及保障,協助中低收入民眾及無自有住宅青年
1.為協助中低收入民眾改善經濟及無自有住宅青年購置住宅,減少利息負擔,協調公股銀行辦理多項專案優惠貸款,如就學貸款、微型創業貸款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等。為改善弱勢族群之保障缺口,減輕其保費負擔,公股金融機構開辦微型傷害保險保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攤發生意外風險。
2.「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自99年12月推出,由臺灣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辦理,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8月1日起放寬各項條件,包括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00萬元、貸款年限延長至40年,寬限期延長至5年等;另現行公股銀行減收利息半碼續辦,再由政府補貼1.5碼(原補貼1碼,因應113年3月21日中央銀行升息同幅調高0.5碼)至115年7月31日止。截至113年8月底,8家公股銀行累計撥貸約42.36萬戶、金額2.03兆元,穩定提供民眾購屋資金協助。
(二)運用彩券盈餘及回饋金,挹注社福財源及照顧弱勢族群
1.公益彩券88年12月發行至113年7月底,累計創造盈餘超過6,158億元,分別挹注國民年金2,762.6億元,全民健康保險責任準備307.9億元,地方政府社會福利3,087.5億元。
2.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416億餘元,補助相關機關辦理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推展社會福利,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
3.截至113年7月底經銷商人數約6萬人,如加計經銷商代理人及經銷商聘僱工、彩券周邊產業等就業人數,對促進弱勢族群就業具極大貢獻。
(三)提高四大項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額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負擔
107年度起,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113年度按物價指數調整為13.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113年度按物價指數調整為21.8萬元);自113年度起(114年5月結算申報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特別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到15萬元,第2名及以上的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條款規定,以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鼓勵國人生育。
(四)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居住正義
1.為建立合理透明房地交易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促進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2.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精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房地合一稅2.0),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並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
(五)修正「房屋稅條例」,促進稅負合理化
1.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明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對持有多戶房屋者訂定差別稅率,落實居住正義、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2.106年3月3日修正發布「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2點、第16點,提供降低房屋殘值率及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參考基準,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合理標準,其中21個地方政府已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合理化房屋稅負。
3.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採全數累進課徵;另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及鼓勵房屋有效利用。
(六)鼓勵房屋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及活絡租賃市場
1.為鼓勵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及將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服務等使用,內政部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住宅法」,新增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租稅優惠規定。
2.為完善我國住宅租賃制度,保障國人租屋權益及居住品質,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107年6月27日施行),對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交由專業經營出租者,提供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3.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內政部110年6月9日復修正公布「住宅法」,將租金收入免納所得稅之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
4.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之實際租屋狀況,為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內政部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住宅法」第3條,增訂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該團體再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亦納入公益出租人適用範圍。
(七)提供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租稅優惠
為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厚實其未來投資於教育及生涯發展實力,避免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之窘境,衛福部107年6月6日制定公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提供開戶人滿18歲之日前該帳戶之利息所得免稅優惠。
(八)建教生領取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
為達建教合作兼顧國家教育、社會福利及經濟功能之目的,教育部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該法第22條增訂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所稅之優惠。
(九)提供國有不動產興建社會住宅
配合社會住宅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截至113年6月底辦理情形如下:
1.已完成提供
(1)住宅主管機關興辦:協助完成撥用62處(26.80公頃國有土地、0.07公頃建物),出租4處(3.17公頃國有土地)。
(2)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已捐贈47處(14.70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出租17處(7.45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23處(7.58公頃國有土地),共87處(29.73公頃國有土地,0.85公頃國有建物)。
2.保留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運用:國有土地797筆(131.48公頃)、國有建物3筆(0.21公頃)。
3.內政部已指示(住都中心尚未申辦或洽辦中):捐贈67處(16.60公頃國有土地),出租16處(5.56公頃國有土地)及出售10處(4.44公頃國有土地),共93處(26.60公頃土地)。
二、創新經濟,智慧國家
(一)公股銀行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提供融資協助
行政院於110年5月核定「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公股銀行全力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積極對相關產業提供融資協助,截至113年5月底累計放款4.55兆餘元,有助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轉型。
(二)鼓勵企業增僱青年與高齡員工及調高薪資
為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提升國內就業率及鼓勵企業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提供「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該等優惠於113年5月19日屆期,經濟部為持續打造有助中小企業營運環境,鼓勵留攬人才,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相關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至122年12月31日,並放寬適用限制:
1.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及「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投資額之適用要件」,增僱員工適用範圍修正為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並將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提高至200%,鼓勵中小企業增僱青年及高齡者。
2.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啟動門檻」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提高至175%,協助加薪留用人才。
(三)鼓勵企業升級、投入研究發展,協助企業留攬人才及新創事業募集資金
1.為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帶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等產業發展,108年7月3日增訂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為掌握後疫情時代智慧轉型趨勢,提升國家與各產業整體資安防護能力,落實「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2.為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有助提升研發成果效益。
(四)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
為促進臺灣新創事業發展,營造鼓勵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環境,本部與經濟部共同研議修正公布「企業併購法」,自111年12月15日施行,放寬營利事業併購取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無形資產,得於一定期限內攤銷費用,及新創事業個人股東因企業併購後取得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延緩課稅之租稅措施。
(五)吸引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供租稅優惠
為吸引我國所需特定外籍專業人才來臺誘因,帶動經濟轉型,依據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提供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並成為我國居住者起算5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之租稅優惠規定。
(六)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
107年度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及獨資合夥組織所得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等,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
(七)完備促參法令制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1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部分條文,透過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以擴大促參案源範疇、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及加速促參案履約爭議處理時程,並已修正發布該法施行細則,訂定履約爭議調解及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各項子法規,透過健全促參法制環境,有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量能。
(八)配合關鍵產業政策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關鍵產業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配合提供合宜及必要之租稅優惠,增修「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
1.108年7月24日增訂公布第23條之3及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1)強化並展延原有租稅優惠(「個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個人天使投資人」)施行期限10年。
(2)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有助鼓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經營效益及扶植轉型升級,營造合理優化投資環境。
2.112年1月19日增訂公布第10條之2及修正公布第72條條文 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符合一定要件且在我國已繳納合理稅負者,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25%,及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金額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施行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九)推動國際財政合作交流,營造有利經貿投資環境
積極洽簽租稅、關務及財政合作協定,強化國際財政交流合作,營造有利臺灣產業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鞏固產業永續發展動能。
三、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
(一)提供租稅誘因,加速老舊汽機車汰換,並鼓勵購買電動車輛
1.105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報廢或出口符合一定條件車輛,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定額減徵新汽車貨物稅5萬元,新機車貨物稅4,000元。
2.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本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自106年1月28日至114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140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減半徵收貨物稅。
3.授權地方政府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101年1月6日至114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4.自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二)專供太陽光電生產原料免關稅及貨物稅,提升產業競爭力
1.自106年11月24日,對輸入專供生產太陽光電模組用接線盒、矽膠、封裝材料或玻璃,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
2.106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經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三)鼓勵購買節能家電
自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2,000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四)加強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引進綠能產業
1.太陽光電
(1)截至113年8月底,公告標租16批國有土地,完成簽約且持租約存續有效17案,面積合計約18.81公頃,預估裝置容量23.81MW。
(2)截至113年8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且存續有效159案(屬漁電共生者18案),面積約1,816公頃。
(3)截至113年8月底,以改良利用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52案,面積約642.6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611.88MW。(屬漁電共生者1案,面積約2.88公頃)
2.風力發電
(1)截至113年8月底,已就19處離岸風力發電場址核發「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其中14處已配合核發「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供離岸風力發電業者申請發電使用(8處已商轉,1處同意終止使用)。
(2)截至113年8月底,以改良利用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規劃設置風力發電設施49案,面積約33.36公頃,預估裝置容量289.33MW。
3.地熱能發電
截至113年8月底,提供新北市金山區約12.12公頃國有土地,委託經濟部能源署辦理改良利用公開招商,及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約6.23公頃國有土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業者進行開發,引進地熱能發電產業,預估裝置容量39.69MW。
(五)推動綠能、農業及循環再利用設施與數位建設納入促參法範疇
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落實「臺灣2050淨零排放」12項關鍵戰略之政策目標,促參法已將綠能設施、農業及循環再利用設施與數位建設納入公共建設類別,並修正發布促參法施行細則,期透過民間投資該類公共建設,加速推動創新經濟、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ESG)、淨零轉型及永續發展。
四、擴大醫療投資,打造健康臺灣
(一)完善長照制度,籌措支應財源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以調增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服務特種基金財源。「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亦明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另為兼顧經費需求及政府預算籌編彈性,112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6條,除於現行條文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外,另增訂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前開餘額之10%,兼顧長照制度與住宅政策之發展。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長照服務需求者使用之車輛免稅優惠
1.106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取得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2.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延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提高長照服務需求者之福祉。
(三)提供長照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08年度起,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符合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適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四)提供國有不動產設置長照設施
配合長照政策,截至113年8月底,協助完成撥用31處國有土地及5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合計約13公頃)供各級政府機關設置長照設施;出租2處國有土地及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約1.32公頃)供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置私立長照機構;以改良利用方式提供4處國有土地(面積10.41公頃),供地方政府規劃引進長期照顧產業。
(五)提供民間投資誘因,長照機構納入促參重大範圍
面對全球高齡化影響,本部107年將長照機構納入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11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促參重大範圍,增設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將有助吸引民間投資,以建構優質之高齡友善環境。截至113年8月底,已有10件促參案完成簽約,民間投資金額近180億元,預計可提供近1,600床。
(六)配合新興菸品菸害防制,修正「菸酒稅法」
為配合衛福部112年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自同年4月1日施行,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1,590元或每千支1,590元,從高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國民健康。
(七)持續優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環境,提供租稅優惠
1.經濟部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分別就資金、技術及人才,提供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研發人才培訓投資抵減、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技術作價入股緩課等租稅優惠。為扶持壯大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經濟部復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前揭條例第3條,放寬高風險醫療器材範圍及增訂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定義,適度放寬生技新藥公司資格,俾符合國內產業現狀,鼓勵生技新藥產業投入預防醫學及再生醫學領域,提升生技新藥產業產值及競爭力。
2.為持續優化生醫產業之發展,經通盤考量現行租稅環境及生醫產業發展需求,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除延續現有租稅措施及修正內容(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調降至25%,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上限),並將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之範疇,另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促進生技醫藥產業研究發展、購置設備及協助募集資金。
五、均衡臺灣,在地希望
(一)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與都市更新
1.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內政部106年5月10日制定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增加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重建意願。
2.為加速都市更新推動,內政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提供更新後房屋於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協議合建產權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二)協助建立農民生活安全制度
為提升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10日制定公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農民依規定提繳之退休儲金,不計入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課稅,俾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照顧農民退休安養生活。
六、厚植軟實力,打造國家品牌
(一)鼓勵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提供租稅優惠
為鼓勵民間資金挹注以影視音內容為核心發展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與國際影響力,文化部112年5月31日增訂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至第27條之3,對於營利事業或個人以現金投資符合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一定範圍之事業或專案,提供營利事業股東或專案投資抵減優惠及個人天使投資人所得額減除優惠,施行期間為112年6月2日至122年6月1日。
(二)協助發展運動產業提供租稅優惠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教育部110年12月22日增訂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按捐贈金額之150%加成減除捐贈費用。
七、邁向多元平權的共榮社會
(一)公股銀行提供融資協助女性創業
為舒緩我國女性於創業初期資金壓力及協助其事業穩健經營,公股銀行積極協助辦理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截至113年7月底累計撥貸10.76億元。
(二)實施國有不動產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
配合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申請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租金免收,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育兒相關設施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政策,截至113年8月底,協助完成撥用3處國有土地及1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合計約1.33公頃)、出租2處國有土地(面積約0.42公頃),供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幼兒園等設施,以減輕家庭負擔。
(四)配合因應少子女化政策,設立公共化教保服務班
為積極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等政策,本部預計設立公共化教保服務班級22處60班,截至112年底已開辦19處53班,餘3處7班待開辦。本部將賡續督導所屬機關(構)完成托育設施設置,提供易於負擔、便捷、安全無虞之教保服務,打造「雙就業、雙照顧」友善家庭職場。
八、打造韌性臺灣,維護安全與和平
(一)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提升後備戰力
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並爭取企業認同與支持,減少雇主負擔,國防部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該條例第8條明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召集期間之薪資,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按該薪資之150%列為費用減除。
(二)精進查緝作為,維護境內安全
1.訂定「強化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計畫」,強化風險管理、深化情資交流、優化查緝工具、強化專業培訓及落實業者監管等關務查緝作為,並與各緝毒機關密切合作,參與區域聯防,確實截毒於關口。
2.為防制阻絕改造槍枝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1年9月5日公告將低動能槍枝及其零附件增列輸入規定,進口時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海關配合執行邊境管理,就槍枝及彈藥等高風險貨物採全面查驗,維護社會安定及人民安全。
(三)建構數位化海關,提升關務創新與效能
1.發展AI稅則分類服務,規劃提供線上互動模式,透過智慧機器人友善問答,便利商民參考進口貨物歸屬稅號及適用稅率,提高通關透明度並減少徵納疑義。
2.運用公有雲提供便民服務,推動跨機關車輛資訊、優質企業認證、海關e申辦及海關資料加值四大服務,透過資源共享,推展雲端通關便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