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印度簽署財政合作備忘錄,深化雙邊財政交流合作
115年8月28日由我國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陳牧民及印度–台北協會會長德寧瀚(Mr. Ninad S. Deshpande),分別代表我國及印度雙方完成簽署財政合作備忘錄,並自簽署日生效。本次係繼100年7月12日臺印度簽署同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及關務互助協定後,全面擴展交流範圍至國庫、賦稅、關務等領域,建立財政交流制度化機制,有利雙方持續深化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放寬勞工育樂與歷史建築促參重大範圍,創造新商機!
財政部115年9月11日發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勞動部與文化部政策,鼓勵民間參與新建營運勞工育樂機構,及參與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再利用與經營管理,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福利設施方面
增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新建-營運-移轉(BOT)及第2款新建-無償移轉-營運(無償BTO)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上之「勞工育樂機構及其設施」。
二、文教設施方面
增訂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5,000萬元以上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文化景觀等設施。
●「2026國際財政研討會」圓滿完成,擴展國際視野
財政部115年9月8日舉辦「2026國際財政研討會」,邀請亞洲開發銀行首席公共部門經濟學家就「財政效能與風險管理」及「基礎建設融資永續性與財政紀律」專題演講並分享實務經驗,參與對象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財政、主計及經濟事務相關人員,並首度與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合作,讓國內外產官學界交流更加多元且國際化,期藉由汲取國際間推動公共債務、投資與財政風險管理及基礎建設融資改革寶貴經驗,提升我國財政管理效能,維持政府財政永續性,並為我國推動前瞻財政政策奠定堅實根基。
●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
總統115年9月11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本次修正係因應少子女化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期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另就依法具強制加保性質社會保險保險費,使其與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作法一致,均自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總統115年9月11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並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下稱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存款繳稅,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115年9月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所定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等)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及第6款所定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認列境外發生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免經驗證規定
財政部於115年9月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境外成本費用計算與分攤等資料之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以減輕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營造友善國際投資稅務環境。
●國產署推出12宗精華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國產署115年9月21日公告12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分別位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中市、新竹縣、雲林縣、彰化縣、高雄市、嘉義市及澎湖縣各1宗,合計面積6.79公頃,訂於115年11月9日開標。本次招標權利金底價214億5,014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地租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1%,地租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為2.5%),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均得辦理一部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