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 人事處業務原係由本部秘書處第一科掌理,26年改科為組,由第3組掌理。27年春,中央頒布抗戰建國綱領,曾專條揭示改善人事管理,本部為強化管理機構,議設人事司,訂定「財政部處理人事暫行辦法」於28年1月5日公布施行。30年1月復根據國民政府中央之各機關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訂定「財政部人事司組織規程」,同年6月1日設置人事司,此為財政部設置人事專責單位之始。人事司初設3科,31年9月因事務增繁,增設1科。32年9月依國民政府核准施行之「財政部人事處組織規程」,將人事司改組為人事處,內設4科。政府遷臺後,財政部依行政院39年4月22日院會決議,將人事處改為人事室,至52年人事室再改組為人事處分設3科辦事。迨至93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本處配合移撥4人。為因應人力短缺,暫將第2科及第3科併為1個科,名稱仍為第2科,嗣因同仁工作負荷過重,自94年3月1日起配合本部、國庫署及賦稅署部分人事業務合署辦公,恢復原分3科辦事,並由國庫署人事室黃主任昌杰兼辦第3科科務,自95年1月1日起改由賦稅署人事室黃主任金樑兼辦,嗣為應業務需要於96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請准在不增加員額前提下,將本處現有視察1個職務改置為科長,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6年2月13日同意改置。
-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自88年7月1日承受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人事室人員,以另訂暫行編制表方式予以容納,並均暫在本部中部辦公室辦事。
-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財政部組織法奉總統101年2月3日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財政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規定,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人事室人員1名已納編為人事處職員,人事處仍設3科辦事,分別為組編人力科、考核培訓科及給與福利科。
組織與職掌
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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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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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編人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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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培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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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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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人事機構
財政部所屬關稅、鹽務、貨物稅及直接稅等機關均設有人事管理機構,如民國37年前,海關總稅務司署設人事科;鹽政總局、稅務署、直接稅署、各區貨物稅局、各區直接稅局設人事室;各直轄貨物稅及直接稅局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各縣市貨物稅分局及直接稅分局設人事管理員。37年8月為簡化稅務機構,將稅務署與直接稅署合併為國稅署。政府遷臺後,其設置情形視機關組織而迭有調整。37年8月為簡化稅務機構,將稅務署與直接稅署合併為國稅署。政府遷臺後,其設置情形視機關組織而迭有調整。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組織法奉總統101年2月3日令制定(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生效,相關人事機構均配合調整設置。
屬行政機關人事機構:
國庫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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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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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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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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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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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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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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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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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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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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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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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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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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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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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訊中心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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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人員訓練所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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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事業機構人事機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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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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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人力資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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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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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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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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