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賡續推動修正賦稅法規
配合國家政策,建立合理稅制,115年持續推動下列各稅修正法案:
1.推動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意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固定比率計算罰鍰之規定,於114年1月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2.檢討公益信託稅制,推動修正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
為落實政府提供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維護租稅公平,本部將掌握法務部信託法修法進度,重新研擬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強化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建立公益信託稅務申報制度及稅捐徵免機制,適時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3.推動修正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擬具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成員持有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經行政院115年6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供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家庭適切協助
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前開新制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三)持續推廣使用雲端發票
1.持續推動手機條碼載具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因應行動支付發展趨勢,結合公股銀行共同合作推動台灣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TWQR)推廣台灣Pay及民間行動支付工具結合雲端發票,創造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環境,提升雲端發票使用比率。
2.為培養民眾消費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習慣,結合宣導活動及多元管道加強推廣雲端發票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視經費執行及餘裕情形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等,以落實統一發票從開立到領獎全程無紙化,達到節能減碳目標。
(四)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措施
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將電動車減免稅措施延長5年至119年12年31日,期符合階段性政策目的。
(五)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依據「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7年12月31日,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以促其儘速合規,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六)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應用,提升稅務服務品質
持續將AI技術應用於智慧查審、智慧客服、稅務行政輔助、智慧營運、資安防護五大面向,期達成精準選案、提供民眾新體驗、提升行政效能暨系統韌性目標,建構稅務智慧服務。
(七)無添加糖飲料免課及基本家電不課貨物稅,兼顧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為提升民眾購買無添加糖飲料品意願,兼顧國人健康,及為節省民眾生活支出,114年8月19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1條及第37條,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規定,並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4項電器類課稅項目,經行政院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八)修正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並提高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明定應每年定期公告檢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租稅優惠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以及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自115年5月28日施行。
(九)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1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十)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
為符合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十一)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十二)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126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126條:
1.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
2.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