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賡續推動修正賦稅法規
配合國家政策,建立合理稅制,114年持續推動下列各稅修正法案:
1.推動修正「菸酒稅法」、「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
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意旨,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113年9月20日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2.推動修正「娛樂稅法」
為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並維持地方財政自主,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課稅項目,經立法院113年9月27日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3.檢討公益信託稅制,推動修正「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
為落實政府提供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維護租稅公平,本部將配合法務部「信託法」修正,重新研擬「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強化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建立公益信託稅務申報制度及稅捐徵免機制,適時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調高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經濟負擔及照顧無自有房屋之租屋族群,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子女擴大至6歲以下(即每名子女可扣除7次),且提高扣除額度(第1名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為22.5萬元),並刪除排富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前開新制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三)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接軌國際規範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MT),要求大型跨國企業集團(MNE)之成員於所在國有效稅率應達15%,確保各國取得合理稅收,並敦促各國縮減租稅優惠或提高稅率,本部擬具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陳行政院核定,預計自114年度起調高大型MNE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之徵收率為15%。
(四)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簡化稽徵作業
為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並期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113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現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由現行4萬元調高至5萬元,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五)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
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
(六)鼓勵產業轉型低碳生產
考量水硬性混合水泥與墁砌水泥(以下合稱二類水泥)添加飛灰、高爐爐渣、石灰石等,可減少熟料使用,具有減碳及廢物再利用之雙重效益,為鼓勵水泥業者配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持續推動減碳,自113年1月1日起,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噸徵收440元,依添加物比率不同分別調減為260元或220元(降幅約40%或50%)。
(七)配合延長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降稅措施
為續維持證券市場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立法院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按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3年至116年12月31日。
(八)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採全數累進課徵;另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前開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為使扣繳義務人義務及責任更符事責一致原則,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護及掌握稅源,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與發給期限及填報憑單罰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精進遺產稅便民服務措施
為持續優化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單一窗口查復金融遺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查詢對象、提高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3,000萬元提高至3,500萬元)及新增遺產種類,並提高跨局臨櫃申報服務案件金額為3,500萬元。預期99%以上之遺產稅案件將可適用查詢服務,符合試算服務條件者可逐步提升至7成,方便納稅義務人更快速、正確完成遺產稅申報及辦理後續繼承過戶事宜,提升便民服務效能,體貼民眾需求。
(十一)精進電子發票存證資訊範圍,掌握電子發票開立情形
為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與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傳輸其開立統一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至本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及營業人未依所定之時限及資訊範圍傳輸存證之行為罰,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持續推廣使用雲端發票
1.持續推動手機條碼載具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因應行動支付發展趨勢,結合公股銀行共同合作推動台灣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TWQR)推廣台灣Pay及民間行動支付業者支付工具結合雲端發票,創造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環境,提升雲端發票使用比率。
2.為培養民眾消費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習慣,結合宣導活動及多元管道加強推廣雲端發票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視經費情形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等,以落實統一發票從開立到領獎全程無紙化,達到節能減碳目標。
(十三)賡續規劃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率,達成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依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十四)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應用,提升稅務服務品質
持續將AI 技術應用於智慧查審、智慧客服、稅務行政輔助、智慧營運、資安防護五大面向,期達成精準選案、提供民眾新體驗、提升行政效能暨系統韌性目標,建構稅務智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