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賡續推動修正賦稅法規
配合國家政策,建立合理稅制,115年持續推動下列各稅修正法案:
1.推動修正「娛樂稅法」
為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並維持地方財政自主,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課稅項目,經立法院113年9月27日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2.推動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意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固定比率計算罰鍰之規定,於114年1月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3.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推動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涉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負擔遺產稅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本部刻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參酌國稅局建議、立法委員提案內容、專家學者意見及外國立法例,研擬「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將儘速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4.檢討公益信託稅制,推動修正「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
為落實政府提供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維護租稅公平,本部將掌握法務部「信託法」修法進度,重新研擬「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強化公益信託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建立公益信託稅務申報制度及稅捐徵免機制,適時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供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家庭適切協助
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前開新制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三)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接軌國際規範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MT),要求大型跨國企業集團(MNE)之成員於所在國有效稅率應達15%,確保各國取得合理稅收,並敦促各國縮減租稅優惠或提高稅率,擬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修正草案,將符合GMT適用門檻之MNE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適用之所得基本稅額(AMT)徵收率由12%調高為15%,並於113年12月3日函報行政院核定中。
(四)持續推廣使用雲端發票
1.持續推動手機條碼載具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因應行動支付發展趨勢,結合公股銀行共同合作推動台灣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TWQR)推廣台灣Pay及民間行動支付工具結合雲端發票,創造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環境,提升雲端發票使用比率。
2.為培養民眾消費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習慣,結合宣導活動及多元管道加強推廣雲端發票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視經費執行及餘裕情形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等,以落實統一發票從開立到領獎全程無紙化,達到節能減碳目標。
(五)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措施
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將電動車減免稅措施延長5年至119年12年31日,期符合階段性政策目的。
(六)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依據「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7年12月31日,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以促其儘速合規,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七)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應用,提升稅務服務品質
持續將AI技術應用於智慧查審、智慧客服、稅務行政輔助、智慧營運、資安防護五大面向,期達成精準選案、提供民眾新體驗、提升行政效能暨系統韌性目標,建構稅務智慧服務。
(八)無添加糖飲料免課及基本家電不課貨物稅,兼顧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為提升民眾購買無添加糖飲料品意願,兼顧國人健康,及為節省民眾生活支出,114年8月19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1條及第37條,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規定,並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4項電器類課稅項目,經行政院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九)修正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並提高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6條及第20條,明定應每年定期公告檢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租稅優惠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以及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自115年5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