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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開發運用,活化國有資產

(一)積極活化創造資產價值

輔導機關有效管理國有公用財產,鼓勵積極活化運用,創造資產效益,並積極協商收回無需公用之建築用地;靈活運用出租(含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增加國庫收益。

(二)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共同活化

配合推動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良利用,或以自行改良利用方式釋出國有土地供民間投資開發,兼顧財政及政策效益。以公開招標或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業公開招標方式釋出地上權,結合民間資金及活力,達到施政目標並促進經濟發展,成就政府與民間雙贏局面。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等規定提供國有不動產,透過中央、地方合作模式,協力推動社會住宅,實現居住正義。

(四)加強清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依行政院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清查及處理被占用土地,以輔導占用人取得合法使用權、限期騰空返還或循訴訟方式排除占用,並優先處理大面積、高價值及涉國土保安者,以實現公平正義,收回土地規劃多元運用,提高效益。

(五)建立國有房地包租機制

配合中央住宅政策,增加租賃住宅市場供給並活化利用閒置國有房屋,積極推動國有房地包租作業辦理公告,期能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並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公共政策及落實國有資產永續發展之目標。

(六)協同分工辦理海岸環境清理

依行政院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採「定點巡管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協調機關統籌清理」、「主動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宣導源頭管理」五大策略執行海岸線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範圍外之未登記土地環境清理等工作,維護海岸環境整潔。

(七)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依行政院核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辦理修復再利用、管理維護、例行保存維護等工作,改善文化資產頹圮狀態,提升外界活化、政府機關撥用意願,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精神。

(八)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接管作業

積極處理各級機關移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或依法歸屬國有不動產(如抵稅地)接管作業,對各機關檢討無保留公用需要國有土地,儘速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活化運用。

(九)辦理媒合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

依「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主動篩選位於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境保護團體認養,辦理整理維護環境及復育生態相關事宜,以擴大國土保育效益,兼顧國家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育之衡平。

(十)引進自然碳匯產業,鼓勵企業投入淨零轉型

配合臺灣2050淨零排放政策及產業發展需求,持續篩選適合國有土地供企業新植造林申請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以提升我國森林覆蓋面積及碳匯量。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布日期:2024-12-31 更新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