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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並追回租稅優專待遇公告專區

一、公告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本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同條第3 項規定,本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不受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二、公告內容

本部依據文化部通知,追回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度房屋稅優惠。

三、公告期間

112年7月1 日至 112 年 12月 31 日

發布日期:2023-07-01 更新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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