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 應納稅額 |
生存天數 |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
|
房屋稅 |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 10,000元 | 173天 | 4,739元 (10,000元×173天/365天) |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0
撰稿人: 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