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之建置,係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共享遊戲場權利。國產署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權益盡一份心力,共創兒童歡愉遊戲場域,啟迪兒童學習及發展知能。
國產署表示,地方政府為規劃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應優先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38條等規定辦理撥用,倘經評估無法辦理撥用或撥用有困難者,該署放寬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依國產法第13條規定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上開委託管理機制,除符合都市計畫指定目的使用之地用規定,亦紓解地方政府因財政短絀無法辦理撥用之困,透由地方政府規劃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讓兒童藉由探索遊樂設施,啟發感官知能及促進體能發展,營造提升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共享遊戲空間,兼顧其身心發展需要,發揮地盡其利之效。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提升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及運用效益,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共創兒童遊戲場域,協力促進保障兒童權益,創造雙贏效益。各地方政府如有意申請受託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有相關洽詢事項,可就近洽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淑滿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