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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特定紡織品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確保通關順暢

臺北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112年10月20日貿管理字第1120153242號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關於進口列屬稅則第61、62章之紡織品、第63章棉質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及第94章蓋被褥或床罩(床單)等特定紡織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進口該類特定紡織品倘經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業者需向貿易署申請改善或補標,並於完成後,始得通關放行。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第3點規定,貨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標示原產地,應明顯易見,符合國際慣例或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且應具不易滅損,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另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貨品不得於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業者如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均將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關提醒,依據貿易法第17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經查獲標示不實,海關將依同法第28條函送貿易署議處;倘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恐涉刑法第255條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關籲請進口業者詳加注意,切勿以身試法。業者如對相關貨物標示產地有疑問者,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以關鍵字「進口特定紡織品」查詢相關規定。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5-05-28 更新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