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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退原料稅

為了協助受災廠商減輕經濟負擔,依關稅法第63條規定,受災廠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於期限內向財政部申請沖退稅時,可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展延原料進口稅申退期限,申請3步驟:

提交書面:敘明欲展延之進口報單號碼、項次及理由

檢附文件:進口報單影本、訂單合約影本、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證明書影本、受天災影響導致出貨延遲或其他外銷品無法於期限內出口之相關具體證明文件等

寄送申請:以上文件親送或郵寄至財政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02)2550-5500 分機 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