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 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 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註1: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
註2: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註1: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
註2: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