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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改革背景

改革背景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公益出租人使用及非自住住家用,其中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地方政府可視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自行訂定差別稅率。修法前有12個縣市按所有人在縣市內持有戶數(縣市歸戶)訂定差別稅率,餘10個縣市按法定稅率下限1.5%課徵。

住家用稅率

  • 問題:

仍有10個縣市未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影響房屋稅負合理化成效
「縣市歸戶」無法反映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房屋的全貌
部分房屋空置未作使用、建商未依市況調價而持有多戶餘屋

  • 改革:

109年12月3日行政院第3729次院會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決議調高多屋者稅率,通盤考量各縣市發展差異、審慎研析全國歸戶房屋稅對租金影響,列中長期措施,視適當時機推動

112年7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同時提高多屋族持有成本,鼓勵空(閒)置房屋作有效利用。

  • 修法:

涉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資訊系統修正建置及相關輔(宣)導措施等,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並完成預告,於112年9月21日行政院第3872次院會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並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起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的房屋稅!

房屋稅2.0修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