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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通關證制度介紹

一、簡介

「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是一種經認可之通關文件之制度,其目的在便利通關。特定商品如商業樣品、專業器材、展覽品,在該證之有效期間內(大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可以於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通關,嗣後再以原貨復運出(進)口。在一般關務程序,申請人須遵守各國規定,填寫各種報關文件,繳納進口稅款,或稅款保證金方得通關放行,然而,暫准通關證可以取代上述所有繁複之通關手續。

關稅合作理事會(CCC),現稱為世界關務組織(WCO),與國際商會(ICC)共同合作研訂貨物暫准通關證公約(ATA Carnet Convention)並由WCO會員簽署相互採行,為一多邊公約。我國並非WCO之會員,但基於該制度有助於我國貿易之推廣,增進與世界各國之經貿合作關係,政府乃積極尋求與夥伴國家簽訂雙邊暫准通關證協定。

 


二、 我國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

我國自72年以來,即與各主要貿易夥伴國家簽訂暫准通關證協定。為推動關務國際化,促進國際貿易,拓展對外關係,我國將繼續尋求與其他友好國家簽訂此一協定。

目前與我國適用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執行議定書之國家計有44國:新加坡、南非、南韓、歐盟(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愛爾蘭、丹麥、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匈牙利、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塞普路斯、波蘭、馬爾他、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英國、瑞士、紐西蘭、澳洲、加拿大、美國、挪威、日本、菲律賓、薩爾瓦多、以色列、馬來西亞、越南、印度。

除菲律賓、越南與薩爾瓦多,其餘41國均已與我國正式開辦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

 


三、我國相關法規

關稅法第54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四、有關申請暫准通關證事宜,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通關實務)、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發(保)證機構)

財政部關務署網址:https://taipei.customs.gov.tw/singlehtml/146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網址:https://www.taitra.org.tw/cp.aspx?n=16



相關檔案(ODF格式) :
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之介紹
貨物暫准通關證執行成效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9-07-10 更新日期:2024-04-25 點閱次數: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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