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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是否免稅?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應否列入收入項下計算?

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已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或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1-22 更新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