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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不服復查決定或自申請復查後逾2個月或經延長復查決定期限2個月後仍未收到復查決定書者,即得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提起訴願期間:
1、 如係不服復查決定者,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2、 如係不服海關逾期未作復查決定者,則自逾限後即得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或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如財政部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者,則為自提起訴願後逾5個月)仍未收到訴願決定書者,即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之案件始有適用)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
1、 如係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 如係不服財政部逾期未作訴願決定者,以自提起訴願後逾3個月或經延長審決期限2個月後仍收到成訴願決定時,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財政部法制處 發布日期:2023-10-19 更新日期:2023-10-25 點閱次數: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