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於112年5月指示各部會成立「法規英譯審核小組」,針對現行已完成英文翻譯之法律條文英譯內容進行全面檢視,以確保英譯內容正確性。本部辦理前開檢視作業,為廣納外界建言,特於本專區徵集意見。
二、對於附件之法律條文英譯內容有修正建議者,請下載附件,填寫附件表格之「英譯修正建議」欄位,於附件刊登期間內傳送電子郵件信箱:jhho@mail.mof.gov.tw。
三、本專區徵集意見範圍,僅包含「法條英文翻譯錯誤,導致法條中文與英文意思不同,如何正確修正英文翻譯之建議」;若屬不影響英文表述內容之英文修辭問題、針對法條中文內容之修正建議、法條內容疑義之詢問或其他與法條英譯內容正確性無關之建議,非本專區徵集意見範圍,請勿於本專區提供。
四、對於法律條文英譯內容之修正建議,本部將於「法規英譯審核小組」完成該法律條文之英譯內容檢核後,統一於本專區「法規英譯外界意見綜整回應」頁面回應外界意見。若提供修正建議時間超過附件刊登期間最後一日晚間12點(以第二點電子郵件信箱收信時間為準),或提供之意見非屬第三點本專區徵集意見範圍者,本部不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