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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於支付價款1,250,000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0,000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0,000元。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250,000元,取得成本1,250,000元,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0,000元*3%),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9,625元〔=(2,250,000元-1,250,000元-67,500元)*45%〕。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自行檢視,出售預售房地權利交易所得如有申報錯誤,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郭小姐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21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3-27 更新日期:2024-03-27 點閱次數:812